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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作废的公告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下列机动车办理机动车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被撤销、收缴并强制报废后,未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现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
11月份已办理机动车登记未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清单
2017年12月21日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下列机动车办理机动车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被撤销、收缴并强制报废后,未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现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
11月份已办理机动车登记未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清单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