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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交通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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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第5号)
关于对扣留驾驶证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部分违法驾驶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告知如下: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扣留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到365备用网房山交通支队依法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机关将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扣留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序号 |
姓名 |
驾驶证号 |
档案编号 |
扣留驾驶证时间 |
违法行为 |
1 |
瞿继各 |
372925197305016112 |
110010413804 |
2017年04月14日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2 |
郭玉亭 |
412724197311174833 |
110005850049 |
2017年06月25日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3 |
王胜军 |
110111196905015539 |
110000508698 |
2017年02月25日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4 |
赵河洋 |
130429198802052030 |
130400971826 |
2017年06月29日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5 |
刘金堂 |
110111196209130015 |
110000427555 |
2017年04月08日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