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
一、申请条件
(一)持有本市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申请自愿降低准驾车型;
(二)申请人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
(三)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扣押、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或撤销的情形。
持有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本市申请办理自愿申请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要同时办理转入换证。
二、办理地点
(一)境外人员在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点击查询) 办理;
(二)境外人员(外交人员除外)任选车管分所(点击查询) 办理;
(三)其他人员任选车管分所或交通支、大队车管站(点击查询)办理。
三、提交的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点击查询);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三)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四)机动车驾驶人相片2张(相片要求为: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相当于1英寸,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四、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六、下列用语的含义:
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