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机动车委托外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按照下列期限申请委托外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四)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五)注册登记达到和超过6年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在本市登记;
(二)机动车已达到检验有效期,但因故不能在本市检验的;
(三)提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证明凭证。
三、存在下列情形不予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
(二)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为校车、大型载客汽车的。
四、办理地点:
(一)境外人员、使(领)馆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点击查询)办理;
(二)境外人员、外资企业或外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机动车任选车管分所(点击查询)办理;
(三)其他机动车任选车管分所或者交通支、大队车管站(点击查询)办理。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收费:
不收费。
七、提交的资料:
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八、发放委托外地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后
机动车申请委托外地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后,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持机动车行驶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到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出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