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外省市机动车委托本市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不是本市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委托本市进行检验;
(三)提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证明凭证。
二、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一)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
(二)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为校车、大型载客汽车的;
(三)机动车号牌号码与行驶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不一致的。
三、办理地点
任选机动车检测场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在检验机动车的检测场(点击查询)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
不收费。
六、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点击查询);
(二)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开具的《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七、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确认机动车—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